(2017)渝0120民初4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壹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奥阳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壹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奥阳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909号原告:重庆壹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塘坊西二路五号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05190423Y。法定代表人:刘红军,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家兵,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艳棋,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奥阳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玉兰大道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6763XN。法定代表人:阳本冬,任总经理。原告重庆壹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奥阳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壹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壹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壹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339元,由原告重庆壹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况 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孟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