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照阳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照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555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照阳,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照阳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7)豫13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照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李照阳退赔被害人罗某55200元。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李照阳口头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照阳以服从原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照阳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照阳撤回上诉。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立京审判员 陈 阳审判员 李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倩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