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安定与梁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定,梁伟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3067号原告:孙安定,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梁伟忠,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安定与被告梁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安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安定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安定负担。审判员 陈金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乐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