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金山富与石光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山富,石光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224号原告:金山富,男,汉族,1962年09月30日出生,住七星关区。被告:石光奎,男,汉族,1977年3月21日生,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受理金山富诉石光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继续收集证据,待需要时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山富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山富撤回对石光奎的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易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