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衡阳市昱安物业有限公司与史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昱安物业有限公司,史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765号 原告:衡阳市昱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大道3号凯旋花苑A栋1303室。 法定代表人:廖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翀,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衡阳市昱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衡阳市昱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市昱安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昱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市昱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科 审 判 员 刘 妙 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罗晓梅 校对人:罗 晓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