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穆文彪与刘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文彪,刘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264号原告:穆文彪,男,汉族,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江顺,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明亮,男,汉族,住东明县。原告穆文彪与被告刘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穆文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文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穆文彪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穆文彪负担。审判员 程志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