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81执1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与刘萍、徐加全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刘萍,徐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1044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车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88221021xb。代表人:明星,改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萍,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业。被执行人:徐加全,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萍、徐加全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萍、徐家全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萍、徐加全三日内向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支付欠款195003.88元,利息自2016年5月6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予以计算。负担执行费2857元,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8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