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徐水县顺兴农作物专业合作社、李春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水县顺兴农作物专业合作社,李春喜,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徐水县顺兴农作物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艳玲。被执行人:李春喜。被执行人:刘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水县顺兴农作物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春喜、刘辉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商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