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范小慧与被告常海军、刘彦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慧,常海军,刘彦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0民初416号原告:范小慧,女,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常海军,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刘彦学,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原告范小慧与被告常海军、刘彦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小慧、被告常海军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彦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小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日被告常海军向原告范小慧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约定:被告常海军向原告范小慧贷款60000元,月息为2分,并约定如果借款到期后,被告常海军经三次催告后仍不能偿还的,被告刘彦学承担还本付息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被告曾想原告清偿部分利息,但截至目前仍有12000元利息未清偿。原告多次催要后,二被告均未还款。被告常海军辩称:我向原告支付利息到2016年的12月2日,是按照每元每月5分计算的,在拿钱时原告实际支付给我57000元。被告刘彦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日,被告常海军在原告范小慧处借款60000元,并出示了借据,约定利息为每元每月2分,被告刘彦学为该笔借款担保,双方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在实际给付时原告给付被告常海军57000元,利息按照每元每月5分支付至2016年12月2日,共计1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请求二被告清偿借款本金60000元,但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3000元,实际支付给被告57000元,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原、被告双方实际支付利息为每元每月5分,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彦学作为本案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常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范小慧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清偿利息时扣除已支付的18000元);被告刘彦学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常彦军、刘彦学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儒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