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黎某某、黎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绰号“娇妈”,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辩护人罗君,广东宸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黎某甲,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辩护人黄韬,广东宸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奕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及其辩护人罗君、被告人黎某甲及其辩护人黄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初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黎某甲提供场地及赌具、黎某某负责雇人在场“打荷”并“抽水”,共同在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陂头村委会黎宅村炳记饭店旁一空屋里开设赌场,招引参赌人员黎某乙、杨某某、钟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成某某等人用天九牌“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10元起,每局抽头10至30元,每天抽头渔利数百元至两千元不等,所得赃款除每天支付“荷手”100元酬劳外,由黎某某、黎某甲分成。2017年1月16日16时8分,接报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涉赌人员黎某某、叶某某、成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黎某乙、钟某某、卢某某、李某甲、潘某某、张某某等11人,并起获赌具天九牌一副、赌资人民币9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黎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人叶某某、成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黎某乙、钟某某、卢某某、李某甲、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2017年2月8日12时许,公安民警到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陂头村委会黎宅村炳记饭店将黎某甲传唤回办案机关查证,其不存在主动投案的情况;同时公安机关根据其同案犯黎某某和其他证人证言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故被告人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不构成自首。因此本院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黎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对二被告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黎某某、黎某甲及其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的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某、黎某甲相互邀约开设赌场,共同分成,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故二人均是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但被告人黎某甲相对作用较小,在量刑时候予以区别对待。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本院依法给予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故被告人黎某某、黎某甲的辩护人以此为由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两被告人纠集多人赌博,社会影响恶劣,故对两被告人均不适用缓刑,因此被告人黎某甲的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二、被告人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具天九牌一副予以没收销毁;赌资人民币92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侯召星人民陪审员 梁沛新人民陪审员 林锦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月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