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4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泰来县金盛酒行诉李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来县金盛酒行,李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1266号原告:泰来县金盛酒行,住所泰来县泰来镇一派南侧。经营者:王忠魁,男,1963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慧,泰来县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忠文,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泰来县金盛酒行与李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泰来县金盛酒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泰来县金盛酒行以找不到李忠文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来县金盛酒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泰来县金盛酒行负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