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泰来县金盛酒行诉李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来县金盛酒行,李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1266号原告:泰来县金盛酒行,住所泰来县泰来镇一派南侧。经营者:王忠魁,男,1963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慧,泰来县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忠文,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泰来县金盛酒行与李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泰来县金盛酒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泰来县金盛酒行以找不到李忠文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来县金盛酒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泰来县金盛酒行负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