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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成杰、岑江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杰,岑江耀,蔡静,阮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成杰,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岑江耀,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蔡静,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执行人:阮利明,男,194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陈成杰与岑江耀、蔡静、阮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岑江耀、蔡静、阮利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岑江耀、蔡静、阮利明归还借款3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岑江耀、蔡静、阮利明的银行存款310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