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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淦玉清申请宣告淦玉平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淦玉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民特1号申请人淦玉清,男,汉族,1945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焦文科,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淦玉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淦玉平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1月2日,申请人淦玉清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淦玉平于1987年骗取他人钱财后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未果,现向法院申请宣告淦玉平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淦玉平,男,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大佛段正街6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4640314261,系申请人淦玉清之弟。被申请人淦玉平于1987年外出后走失,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2007年9月29日,申请人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弹子石派出所报警,均未找到被申请人。2016年11月2日,申请人淦玉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淦玉平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4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淦玉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淦玉平依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淦玉平离家出走,时间较长,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经利害关系人淦玉清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淦玉平仍下落不明,应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淦玉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迁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