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6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16973张清茹与伏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茹,伏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6973号原告:张清茹,女,1988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商城县,现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伏晓斌,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张清茹诉被告伏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4日,原告张清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清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清茹负担。审 判 长 张志高代理审判员 吕 彬人民陪审员 唐琴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