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正阳县分公司与河南畅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正阳县分公司,河南畅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4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正阳县分公司。负责人杜毅,任该分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彭伟,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南畅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艳红,任该公司经理职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正阳县分公司诉被告河南畅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正阳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畅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正阳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畅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代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