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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韩德国与邓先林、杜礼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国,邓先林,杜礼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062号原告:韩德国,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被告:邓先林,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杜礼刚,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原告韩德国与被告邓先林、杜礼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韩德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国撤诉。案件审理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韩德国负担。审判员  朱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