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林木贵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木贵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刑初33号公诉机关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木贵,男,1963年1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彭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泽县,家住彭泽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彭泽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7日由彭泽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22日被彭泽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木贵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木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木贵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从浙江省宁波市购来一台升压器,并在分属梅花鹿保护区内上十岭垦殖场芦丰分场何屋组杨柳冲山场私拉电网非法狩猎,2016年1月19日梅花鹿保护区上十岭站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私拉的电网及升压器,进行拆毁并没收升压器,事后林木贵又将电网恢复,同年12月29日梅花鹿保护站再次对林木贵安置的电网进行了撤除。2017年1月份林木贵为了狩猎又再次上山恢复了私拉的电网,并在安徽省东至县龙泉乡买来升压器,继续非法狩猎。经现场勘查测量林木贵私拉的电网长达1925米,山上沿电线所钉木桩有明显烧焦痕迹,严重威胁人员及动物安全。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认为被告人林木贵在禁猎区内多次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非法捕猎,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木贵辩称,起诉书指控属实,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木贵从浙江省宁波市购来一台升压器,后在分属江西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彭泽县上十岭垦殖场芦丰分场何屋组杨柳冲山场私设电网用于非法狩猎。江西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上十岭站工作人员于2016年1月19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私设的电网及升压器,遂拆毁该电网并没收升压器。此后被告人林木贵又将其私设的电网予以恢复,该电网后于同年12月29日被江西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上十岭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再次拆毁。被告人林木贵为了继续非法狩猎,后于2017年1月份从安徽省东至县境内购来一台升压器,继续上山恢复私设的电网。江西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上十岭站于2017年2月27日报案,要求彭泽县森林公安局对此进行查处。彭泽县森林公安局东升派出所遂派员到达现场,林木贵承认其私设电网的行为并交出一台升压器。后经现场勘查测量,林木贵从其建房背后拉往后山的电网铁丝长度为1925米,山上沿电线所钉木桩有明显电烧痕迹。彭泽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3月8日决定对林木贵非法狩猎立案侦查,同日将其传唤至该局进行讯问,林木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彭泽县森林公安局东升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的来源以及林木贵的归案具体情况。2、被告人林木贵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其于2015年7月从浙江省宁波市叫人寄来一台升压器,10月份到手,后来其上山拉好电网铁丝。2016年1月快过年时被保护站来人没收升压器并剪掉铁丝,还搜走一台用电焊机改装的没用的升压器。2016年12月29日保护站人员又来剪掉其拉的铁丝并拔掉木桩。其于2017年1月从安徽省东至县龙泉湾乡买来一台升压器,1月27日晚将屋后电线接起来,想搞头野猪过年,刚一试机就烧掉了机子。其知道涉案现场是在梅花鹿保护区内。3、证人吴某、林某、刘某三人的证言。吴某现任江西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上十岭站站长,林某、刘某均系该站职工。吴某证称其与林某、刘某于2016年1月19日上山巡查,在案发现场发现有电网后收缴了在林木贵所建房屋里发现的两台升压器。2016年12月29日接举报后该三人又到林木贵处,将他装的电网铁丝用老虎钳夹断,并将他钉的木桩拔掉;林某和刘某的证言与吴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林某另称2016年12月29日剪掉的电网后又被林木贵接起来。4、证人方某的证言,证称其丈夫林木贵于2016年5月从安徽龙泉买来一台升压器,后于2017年1月3日林木贵到杨柳冲山场将电网安装好。由于电瓶长时间未用,1月5日电瓶烧掉了,没打到野生动物。5、彭泽县森林公安局东升派出所所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以及作案工具等照片。6、江西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江西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该保护区上十岭站从林木贵处查获两台用于非法狩猎的电网升压器,于2016年11月1日由保护区管理局集中予以销毁。7、彭泽县公安局东升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林木贵的身份、年龄等基本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木贵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多次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林木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未捕获到猎物,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木贵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芳审 判 员 唐春翔人民陪审员 阳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乙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