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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伦与卢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伦,卢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986号原告:张伦,男,1985年7月13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卢孝平,男,1982年10月16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张伦与被告卢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伦撤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原告张伦负担。审判员  付相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