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伦与卢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伦,卢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986号原告:张伦,男,1985年7月13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卢孝平,男,1982年10月16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张伦与被告卢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伦撤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原告张伦负担。审判员 付相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