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邵宏燕与张军权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宏燕,张军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127号申请执行人邵宏燕,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军权,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宏燕与被执行人张军权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邵宏燕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45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要求被执行人张军权将户口从申请执行人邵宏燕村组迁出。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邵宏燕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邵宏燕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