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邵宏燕与张军权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宏燕,张军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127号申请执行人邵宏燕,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军权,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宏燕与被执行人张军权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邵宏燕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45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要求被执行人张军权将户口从申请执行人邵宏燕村组迁出。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邵宏燕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邵宏燕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