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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剑与林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林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859号原告:刘剑,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军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力,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剑诉被告林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剑负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