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朝东与雷正宝、张进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朝东,雷正宝,张进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1139号原告:雷朝东,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雷正宝,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张进珠,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雷朝东与被告雷正宝、张进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雷朝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雷朝东承担。审 判 员 陈建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蓝欣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