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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朝东与雷正宝、张进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朝东,雷正宝,张进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1139号原告:雷朝东,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雷正宝,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张进珠,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雷朝东与被告雷正宝、张进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雷朝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雷朝东承担。审 判 员 陈建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蓝欣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