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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4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正杰与汤惠荣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正杰,汤惠荣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906号原告:苏正杰,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惠荣,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苏正杰与被告汤惠荣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苏正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正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正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苏正杰负担。审判员  范云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