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1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男。 委托代理人:冯章发,男。 被执行人:黄某,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龙河镇石塘村人,住定安县定城镇后山村,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791130333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向申请执行人冯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但被执行人黄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黄某存款人民币一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在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博恒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制作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审核:潘在敏撰稿:潘在敏校对:陈博恒印制:陈博恒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25日印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