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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0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亚非与李波、李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非,李波,李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006-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非。被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李晨。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亚非与被执行人李波、李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波、李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波、李晨名下各一辆车。除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