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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9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晓茹诉魏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魏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2793民初15号原告李晓茹,女,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被告魏涛,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原告李晓茹诉被告魏X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茹、被告魏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3年10月3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2014年至2015年10月孩子在我这里抚养了,所有费用都由我负担,被告没有承担费用;被告对孩子没有责任心,爷奶文化较低,无法指导孩子未来的学习,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我在肇东市买了学区房,孩子9月份就上学了,我要带孩子去肇东接受重点学校的教育,因此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被告辩称,一、孩子从小一直与我一起生活,生活很稳定,变更生活方式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二、我有稳定工作及收入,原告是临时务工人员现在经济来源不稳定,加之从事美发行业,生活不规律,无法给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三、现在孩子还小,刚要上小学,当地的教育也很不错,等上初中以后,孩子生活上可以自理,再去外地学习,现在由我抚养可以更好培养他独立、自信、树立更好的人生观。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李晓茹与被告魏X2010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魏xx(6周岁,2011年1月12日出生),2013年10月31日原、被告离婚,魏xx与被告魏涛共同生活,原告李晓茹每月给付抚育费370.00元。2017年4月28日原告李晓茹以孩子九月份就应上学读书,要带孩子去肇东读书为由,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本院认为,原告李晓茹系个体美发业主,每天工作比较繁忙,收入不固定;被告魏X有固定工作,收入比较稳定,原、被告离婚后魏XX一直与被告魏涛共同生活,被告父母也始终帮助照顾魏XX的生活起居,与魏XX感情也较好,魏XX已经适应现在的生活环境;为了魏XX能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使其健康、愉快的成长,魏XX应继续与被告魏涛共同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晓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晓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