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5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伟平与刘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平,刘少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5民初539号原告:陈伟平,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告:刘少和,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原告陈伟平因民间借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少和归还原告陈伟平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6年8月24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伟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少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被告刘少和向原告陈伟平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向陈伟平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用于生意周转”。借款后,被告刘少和按月利率20‰支付了五个月的利息。此后,被告刘少和一直未归还该笔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少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陈伟平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从2017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陈伟平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陈伟平负担75元,由被告刘少和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杜今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项宗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