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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4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林利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林利,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4854号之一原告:盛林利,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昕贤,桐乡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盛林利与被告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盛林利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林利撤诉。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计206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580元,由原告盛林利负担。审判员  孙欢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