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4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林利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林利,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4854号之一原告:盛林利,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昕贤,桐乡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盛林利与被告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盛林利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林利撤诉。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计206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580元,由原告盛林利负担。审判员 孙欢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