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德华走私珍贵动物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刑初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华,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住东兴市。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汉光,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防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华犯走私珍贵动物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华及其辩护人陈汉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王德华驾驶车牌号为桂P×××××的摩托车,在东兴市互市区北仑河国防栏处接过河岸上一红衣女子(另案处理)递来的一个装有2只巨蜥的袋子,将袋子放入摩托车后备箱,之后从行政通道离开时被东兴海关值班人员查获。经鉴定,2只巨蜥为孟加拉巨蜥活体,属于CITES附录I物种,同时也被列入2000年国家林业局发布《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德华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2只孟加拉巨蜥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德华提出其不知道所运物品是巨蜥。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德华是从犯,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王德华驾驶桂P×××××摩托车到东兴市互市区北仑河国防栏处,从河岸上一红衣女子接过一个袋子,将袋子放入摩托车后备箱,之后从行政通道离开时被东兴海关值班人员查获,从其摩托车后备箱袋子里查出2只巨蜥。经鉴定,2只巨蜥为孟加拉巨蜥活体,属于CITES附录I物种,同时也被列入2000年国家林业局发布《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王德华犯罪时已经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0日9时许,东兴海关边境贸易监管一科关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利用视频监控查看,发现有人在互市围栏附近正在偷运走私货物,后前往查缉,在互市区行政通道将已行驶至此的摩托车截停,现场查获桂P×××××摩托车一辆及车上所载疑似巨蜥2只,抓获摩托车司机王德华。(3)检查记录,证实东兴海关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于2016年12月20日在东兴互市区对桂P×××××摩托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摩托车上载有巨蜥2只,用黑色塑料袋包装,无任何合法证明,王德华不能提供任何合法单证,因涉嫌走私入境,遂将王德华、疑似巨蜥2只及摩托车移交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作进一步调查。(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自治区林业厅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专用收据,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将王德华走私入境的疑似巨蜥2只、运输工具桂P×××××摩托车1辆、三星黑色直板手机1部及号码为181××××0902的SIM手机卡1张予以扣押。侦查人员于2016年12月21日将扣押的巨蜥2只移交给防城港市林业局。(5)开户资料证明、通话清单,证实手机号码为181××××0902为王德华实名使用,在走私巨蜥的过程中,上述手机号码的通话情况。(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王德华驾驶的车牌号为桂P×××××的摩托车相关信息。(7)情况说明,证实在侦办过程中,问话地点在东兴市看守所讯问室,并未将王德华带离东兴市看守所。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查获的2只送检动物为孟加拉巨蜥,为CITES附录I物种,同时也被列入2000年国家林业局发布《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该鉴定意见已于2017年1月17日告知王德华。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王德华走私珍贵动物现场进行勘查情况,王德华对现场及抓获地点进行了指认,还指认用于运输巨蜥的运输工具、指认其运输的巨蜥。4、监控视频、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行政通道视频显示2016年12月20日,王德华驾驶摩托车进入进入监控区域,在国防护栏处将涉案货物放在摩托车等活动情况。以及证实讯问的合法性。5、被告人王德华的供述,2016年12月20日上午,其在东兴市互市码头做工,国防栏外有个穿红衣服的女子递给其两只用袋子装的动物,其把袋子放到摩托车上开车离开,后被海关人员抓获,才知道袋子里面装的是巨蜥。其指认互市区的监控视频中的男子是其本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华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走私提供运输帮助,以走私共犯论处,其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德华参与走私2只孟加拉巨蜥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德华为他人走私提供运输帮助,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德华是从犯的意见成立。根据被告人王德华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王德华予以减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手机不能证实是被告人王德华作案时联系所用,也没有证据证实被扣押的摩托车专门用于走私,依法退还所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德华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文强审 判 员 牙政远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小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