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异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华育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Application Solutions Technologies Inc.美国亚士帝科技公司、Ching Fong Investment USA Corporation美国庆丰投资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ApplicationSolutionsTechnologiesInc,ChingFongInvestmentUSACorporation(美国庆丰投资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异193号不予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华育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2层206。法定代表人:郭圣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真,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北京华育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ApplicationSolutionsTechnologiesInc.(美国亚士帝科技公司),住所地16220FrederickRoad,Suite305,Gaithersburg,MD20877。法定代表人:MEI-CHENGHU(胡美澄)。申请执行人:ChingFongInvestmentUSACorporation(美国庆丰投资公司),住所地6284SanIgnacioAve.,SuiteA.SanJose,CA95119。法定代表人:HUANG,SU-SHIONG(黄世雄)。本院在执行北京华育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ApplicationSolutionsTechnologiesInc.(美国亚士帝科技公司)、ChingFongInvestmentUSACorporation(美国庆丰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0418号仲裁裁决;执行案号:(2017)京01执107号]过程中,北京华育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041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北京华育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华育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华育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041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审 判 长 王 阳审 判 员 冯更新审 判 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琳书 记 员 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