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蔡琦、程汉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琦,程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蔡琦,男,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住上饶县。被执行人程汉龙,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婺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饶中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汉龙在银行的存款4636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根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华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