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6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真东与吕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真东,吕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1350号原告:黄真东,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吕航,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真东与被告吕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真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骆 震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余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