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保林申请执行李志强、孙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林,李志强,孙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异26号案外人窦霞,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申请执行人刘保林,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孙玉红,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保林申请执行李志强、孙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窦霞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窦霞称,2015年10月,其与李志强、孙玉红夫妻二人签订二手房购买合同,购买李志强、孙玉红位于驻马店驿城区金山路西侧汇景新城D栋三单元五楼东户房产,并在开发商处办理购房合同变更及购房收款发票变更等相关手续,由于开发商手续不全,未能办理房产证。2016年7月,案外人窦霞接到物业公司电话通知称开发商已完善相关手续,案外人窦霞及时办理了房屋测绘手续及交纳房屋维修基金、住房买卖契税等,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时,得知该房产被本院查封。请求本院依法对案外人的该房产解除查封。本院查明,刘保林申请��行李志强、孙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玉红名下位于驻马店市汇景新城D号楼东1单元5层501住房。2016年8月15日,案外人窦霞办理了驻马店市汇景新城D号楼三单元5层东户的税收缴款及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另查明,驻马店市汇景新城D号楼三单元5层东户即是D号楼东1单元5层501。本院认为,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案外人窦霞交纳该房产的房屋维修基金及税收缴款均在本院查封之后,案外人窦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排除本院对查封房产的执行,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窦霞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子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