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0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寇月民与被告寇岁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月民,寇岁婵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1002民初1442号原告:寇月民,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寇岁婵,女,194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寇月民与被告寇岁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之兄寇甲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商州沙河子营业所账号26-805100460078541中的存款及利息,归原告寇月民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之兄寇甲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商州沙河子营业所有存款及利息,账号为26-805100460078541。2017年3月26日寇甲乙因病去世,因上述款项的继承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该笔存款及利息归原告所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继承人寇甲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商州沙河子营业所账号为26-805100460078541中的存款及利息,归原告寇月民所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周 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鬲瑞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