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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涂文兵、张顺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涂文兵,张顺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35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51号金缔华城3号楼1-2号。代表人谭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雅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扬,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文兵,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张顺先(系涂文兵之妻),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公司宜昌分行诉被告涂文兵、张顺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涂文兵、张顺先所有价值相当于35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涂文兵、张顺先的存款3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左树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楠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