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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海安与甘肃祥林物流有限公司、武汉万事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安,甘肃祥林物流有限公司,武汉万事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武汉易安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01民初107号原告:郭海安,男,汉族,1991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宏,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祥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照祥,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万事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万志波,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易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舒兰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安与被告甘肃祥林物流有限公司、武汉万事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武汉易安捷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海安以无法提供与被告武汉万事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武汉易安捷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海安以无法提供与被告武汉万事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武汉易安捷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安撤回对被告武汉万事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武汉易安捷物流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强唐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