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302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阿不都西克尔·艾买提与喀什南翔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不都西克尔·艾买提,喀什南翔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2民初486号原告:阿不都西克尔·艾买提,男,1987年5月6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一团。被告:喀什南翔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住所地图木舒克市人民北路园丁小区门面房。负责人:殷颂凯。原告阿不都西克尔·艾买提与被告喀什南翔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阿不都西克尔·艾买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不都西克尔·艾买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阿不都西克尔·艾买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不都西克尔·艾买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阿不都西克尔·艾买提负担。审判员  韩庆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