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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恢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徐安才与成若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1执恢189号申请执行人徐安才,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9日。特别授权代理人许云魁,男,系徐安才之子。被执行人成若冰,女,汉族,生于1988年10月14日。结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徐安才申请执行成若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成若冰还应在赔偿申请执行人徐安才赔偿款2552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缴纳了执行款25527.5元及受理费1035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世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