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罚金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447号之一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 被执行人李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晋0521刑初4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5日移交执行罚金1000元。2017年6月22日,本院依法扣留并提取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沁水县公安局缴纳的1000元取保候审金。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