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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罚金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447号之一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 被执行人李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晋0521刑初4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5日移交执行罚金1000元。2017年6月22日,本院依法扣留并提取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沁水县公安局缴纳的1000元取保候审金。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