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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雷友良、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雷友良,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友良,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办场镇。法定代表人吴海青,主任。再审申请人雷友良因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天府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终5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友良申请再审称,2015年8月20日,天府街道办向雷友良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该组每户搬迁补偿、花木青苗补偿、土地补偿等均足额发放完毕”,证明天府街道办制作有雷友良申请的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都应当公开。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天府街道办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年第0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并判令天府街道办依法公开雷友良申请的政府信息。本院认为,天府街道办收到雷友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作出2015年第0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并按照雷友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所载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通信地址邮寄送达,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雷友良申请公开“对申请人搬迁补偿、花木补偿、土地补偿”的政府信息,该信息在雷友良领取补偿款时即已知晓,换言之,在雷友良领取相应补偿款项时,该信息即已对其公开。且该信息在其原集体经济组织保存,故天府街道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规定,告知雷友良“申请公开的信息可在新坝2组进行查询”并无不当。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雷友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正确,雷友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雷友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友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欧阳丹东审判员 程  刚审判员 王 轶 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卓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