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振钢与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钢,沈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930号原告:蒋振钢,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沈莉,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原告蒋振钢与被告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蒋振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振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万军代书记员 夏 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