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02民初5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苏高和与被告水富金土地农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冯涛、云南观唐集团有限公司、李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高和,水富金土地农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冯涛,云南观唐集团有限公司,李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5526号之一原告:苏高和,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男,汉族,1995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水富金土地农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临江路金港国际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30693098505K。法定代表人:李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小东,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执业证号15306201510564229。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高波,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53031210110046。被告:冯涛,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云南观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3069796575XH。法定代表人:李培文,总经理。被告:李悦,女,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原告苏高和与被告水富金土地农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冯涛、云南观唐集团有限公司、李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苏高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高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高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36元,减半收取27518元,由原告苏高和负担。审判长  刘晗审判员  刘琳审判员  曹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