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5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红与张先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张先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895号原告:黄红,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张先重,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黄红与被告张先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黄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红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红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80元,由原告黄红负担。审判员 丛美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