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刑终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为良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为良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刑终385号原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为良,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为良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豫1627刑初3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为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为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为良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为良撤回上诉。太康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7刑初3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 巍审判员 杨国领审判员 王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