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川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川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刑初15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川,男,1998年11月1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土家族,学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陈川在其位于石柱县家中的卧室与刘某1、刘某2、万某、苟某等人轮流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因卧室空气不好,刘某1等人提议分部分毒品到客厅去吸食,陈川表示同意。后刘某1、刘某2、万某、苟某等人在客厅再次轮流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经检测,陈川、刘某1、刘某2、万某、苟某五人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案发后,石柱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将陈川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告知陈川的父亲,陈川的父亲于2017年6月16日将陈川送到公安机关投案。陈川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石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川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陈川的行为构成自首,建议判处陈川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陈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向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余江龙书 记 员 包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