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行终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玉泉与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终44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玉泉。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生,校长。委托代理人崔新红,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苗运平,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玉泉因要求被上诉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行初10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4月7日,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同时,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于2016年1月20日印发的《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但未完成学位论文或者虽完成学位论文却未通过答辩的结业学生可申请回校答辩,经学校同意后,结业学生须在从当期答辩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回校答辩工作,申请回校答辩时间不得晚于答辩当年的4月15日,答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根据上述规定,结业学生回校答辩的前提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本案中,朱玉泉于2016年9月7日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提出返校参加论文答辩申请时,已超出了其延期毕业的最长时限,且亦超出了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故朱玉泉申请返校参加论文答辩没有相关事实根据。因此,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对朱玉泉没有事实依据的申请是否予以答复对朱玉泉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朱玉泉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朱玉泉的起诉。朱玉泉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上诉人没有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最长修业年限是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最长期限,上诉人2012年9月入学到2015年3月结业,才学习了两年半,距离四年的最长学习期限还有一年半。上诉人结业后,修业年限的计算已经中断。即便将修业年限理解为以入学为起点的自然年限,2015年10月上诉人向法院起诉后,修业年限的时效应该中断,提交论文的截止日期也同时中断。2016年9月,法院就结业问题作出终审判决后,相关时效再重新计算;2、(2016)京01行终52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学校对上诉人作出结业处理及决定上诉人延期毕业,在事前和事后都没有进行告知,相关决定并未送达。一审法院依据未经告知和送达的延期毕业决定书上规定的时间,认为上诉人申请返校答辩已经超过延期毕业的最长期限,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表示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经查,朱玉泉系北京信息科技大学2012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四年。2015年3月31日,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准予朱玉泉结业,尚未向其发放结业证书。2015年4月2日,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决定朱玉泉延期毕业,最长延长时间至2016年3月15日之前。在此期间完成论文,可回校申请论文答辩,最晚须在2015年12月1日前提交论文。另查,2016年9月7日,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院签收了朱玉泉提交的《关于返校参加论文答辩的申请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同时,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于2016年1月20日印发的《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但未完成学位论文或者虽完成学位论文却未通过答辩的结业学生可申请回校答辩,经学校同意后,结业学生须在从当期答辩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回校答辩工作,申请回校答辩时间不得晚于答辩当年的4月15日,答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根据上述规定,结业学生回校答辩的前提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本案中,朱玉泉作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的研究生,在入学时即应知晓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四年,其迟至2016年9月7日方才提出返校参加论文答辩申请,已经超出学校规定的四年最长修业年限。朱玉泉提出的修业年限因诉讼而中断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朱玉泉起诉要求判令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准予其返校进行论文答辩显然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朱玉泉提出的关于撤销一审裁定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锋代理审判员 徐钟佳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肖 克书 记 员 冯晓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