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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某、杨崇誉与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杨崇誉,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曹某,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住郴州市。申请执行人杨崇誉,男,200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住郴州市。法定代理人曹某,系杨崇誉之母。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杨建生,系该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三日制作的(2017)湘100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第三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113214.36元(含执行费1540元),或扣留、提取其113214.36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尧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奇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