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黄船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黄船奕,覃国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荔塔路2号。法定代表人:郭宏标,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船奕,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浦县。被执行人覃国翠,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浦县。本院在执行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黄船奕、覃国翠关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2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冯瑞明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