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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翠萍,何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萍,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翠萍,女,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何光荣,男,195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翠萍、何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9999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标的49999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程翠萍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在服刑期;被执行人何光荣不在户籍地居住,现居住地址不详,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