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姚士景与许继良、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士景,许继良,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610号原告:姚士景,男,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盛金,岳阳市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继良,男,汉族,湘F*****号货车车主及车辆驾驶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潘金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政,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姚士景诉被告许继良、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原、被告就事故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获赔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对被告许继良、渤海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士景撤回对被告许继良、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94元,撤诉减半收取1897元,由原告姚士景负担。审 判 长 袁 桦人民陪审员 袁胡英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