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年仁学与刘宝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仁学,刘宝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215号原告:年仁学,男,65岁,1951年11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刘宝江,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原告年仁学与被告刘宝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年仁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仁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茂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公众号“”